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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申报流程及资料清单!
 
温馨提示:为保证业务的正常办理,在提出申请前请确认不存在以下三类情形:

一、确保本次纳税申报时的股权状态(即:提交纳税材料中所涉及股东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持股金额等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股权信息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将影响您后续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转让人不存在股权出质(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冻结等不能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情形;
三、受让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情形。

申报流程:

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报告股权转让事宜(被投资企业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操作方法:

被投资企业在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次月15日内,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优惠备案与信息报送”,点击进入“股权转让资料报送”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注意需要上传电子资料。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个人股权转让自行申报网上办系统已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页端)上线,协议签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之后的纳税人,无需预约取号即可在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所需资料: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线上股权转让申报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报送相关政策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继承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应根据情形分别报送: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的公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的,报送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需公司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公司(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认股书、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的,应提供相关税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未全额实缴的,应提交全部股东签字并经被投资企业确认的出资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说明。

(注: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为外文原件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注明“此件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线下办理所需资料: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线下股权转让申报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各两份;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报送相关政策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继承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应根据情形分别报送: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的公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的,报送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需公司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公司(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认股书、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的,应提供相关税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报送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权转让双方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5.被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未全额实缴的,应提交全部股东签字并经被投资企业确认的出资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说明。

(注: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为外文原件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注明“此件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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