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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合规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
 


在社保与个税分开征收管理的二分体制下,不少企业存在作为社保基数的工资总额远低于交纳个税的工资薪金总额的现象,以此减轻或降低企业人力资源运行成本。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改为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企业的社会保险合规压力陡然增大;在合法合规框架内,如何平衡社会保险合规、人力资源成本以及满足社会保险的征管规范的确是必要的。

在经济运行遇到困难的当下,如何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提升经济效益是多数企业面临的难题。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企业的社保合规问题浮出水面,有必要梳理相关政策,针对实际经营活动采取必要的、可能的应对措施。

一、社保“缺口”与未来养老“焦虑”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社保政策与未来养老的“焦虑”

现阶段社保政策基本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在操作;对未来周期性的社会保障风险暂不考虑,是以年度收支平衡为基本目标,从而事实上无法积累社会保障基金;若未来存在支付缺口,则只能由政府财政补助,可是一旦遇到经济危机导致大批工人失业,或者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均可能因缺乏社会保障基金积累而对国家财政造成巨大冲击,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企业社保合规与人力资源成本压力

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若按社保政策足额征缴,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增加约30%左右,若传导到商品或服务价格之中,则会进一步压缩了企业盈利空间,对处于盈亏生死线的企业绝对是致命一击;对原本微利的企业则可能陷入亏损的恶性循环。

二、“箭在弦上”——完善企业员工分配制度、丰富企业员工收入种类与规范财税核算

原则上,员工从单位取得的所有经济收入,不论性质均应纳入工资总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与个人所得税。不过基于特定经济收入的性质或政策考量,社保与个税政策对部分情形给予“免征、不征”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1)退休人员返聘、(2)业务外包的个体工商户、(3)劳务派遣人员、(4)勤工俭学、(5)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三、现阶段,社保基数政策和员工收入的个税政策梳理

(一)作为社保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工资总额,关于如何核算工资总额,现在仍沿用原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即原则上凡是员工从企业取得的经济收入,均应纳入工资总额,除非有例外规定。

(二)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凡是员工从企业取得的收入,不区分何种名目,原则上均是个税的应税收入。不过,出于特定的税收目的或政策倾向考虑,对员工取得的部分经济利益收入给予了免税或不征税收入待遇,客观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过梳理现行仍适用的税收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第089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及《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等政策文件,如下情形的员工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或不征税待遇: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6.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7.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8.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9.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10.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11.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企业如何在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框架内,切实呼应社保与个税政策要求,结合经营活动适当调整、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力求在社保合规、个税合规与企业运行成本之间寻求平衡,广源永盛您身边的灵活用工、薪酬优化专家,点击在线咨询联系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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